甘孜州市场监管局认真落实州委、州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工作要求,扎实开展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在着力推行服务型执法的同时,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和具有指导性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一:甘孜州泸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定县某某特产店使用作弊电子计价秤案。2025年1月8日,泸定县市场监管局对泸定县某某特产店开展计量器具检查。执法人员对正在使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进行计量检查时发现,2kg标准砝码在该秤上能通过按键显示不同的重量。2025年1月16日,泸定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当事人于2024年上半年在上门推销的游商处购买了此作弊电子计价秤,当事人记不清购进价格是多少。当事人购进作弊电子计价秤时,推销员向其宣传并教授了该电子计价秤的作弊功能及作弊方式,当事人属于主观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因该店无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使用作弊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3月6日,泸定县市场监管局结合案情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使用作弊电子计价秤的行为,作如下从重行政处罚:1.没收作弊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例二:甘孜州色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色达县某某小厨店涉嫌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案。2025年3月15日,色达县市场监管局对色达县某某小厨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调料放置区摆放的已加工的食用料油中有不明异物颗粒。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上述料油,并对该店立案查处。案件调查阶段,该店当事人主动承认由于“三防”设施不到位,且店内平日较忙,疏忽造成料油中出现异物颗粒。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2025年3月21日,色达县市场监管局结合案情事实,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后于2025年5月6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4000.00元;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案例三:甘孜州丹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丹巴县某某百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延长线插座的行为案。2024年12月10日,丹巴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辖区内电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3月4日,丹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丹巴县某某百货店销售的延长线插座不合格。收到报告当日,丹巴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未建立进销台账。通过询问了解当事人共购进此批延长线插座6个,抽检3个,备检3个。该延长线插座进货价为15元/个,销售价为20元/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3月13日,丹巴县市场监管局结合案情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240.00元人民币;2.没收不合格产品延长线插座3个;3.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人民币。
典型意义:计量、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部分商家“钻空子”,严重影响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甘孜州市场监管系统对上述案件的查办,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消费权益,同时对不良商户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并不是放松监管,而是在服务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的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