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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第一批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2025-06-04 14:59:30
来源: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数:
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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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守底线和促发展相结合,深入推行服务型监管执法,甘孜州市场监管局现公开发布2025年第一批服务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甘孜州泸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泸定县某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517日,甘孜州泸定县市场监管局对泸定县某某超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发现6个种类共计39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查,涉案过期食品系当事人从美团优选平台购进。经计算,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1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予以处罚。甘孜州泸定县市场监管局通过查询四川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管理系统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执法记录未查询到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经过查看索证索票信息,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食源性疾病并立即整改,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情形,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2025318日,泸定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监督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二:甘孜州德格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格县某某卤菜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5218日,德格县市场监管局对德格县某某卤菜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粉蒸肉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在该产品超过保质期后未进行售卖。经计算,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违法行为发生在食品销售环节非餐饮环节,能如实说明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不超过500元,及时整改,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一)》情形2025417日,德格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三:甘孜州道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道孚某某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2025319日,道孚县市场监管局对道孚某某百货商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11盒超过保质期的酸奶。经查涉案过期食品系当事人从道孚某某商行进购,并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经计算,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为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道孚县市场监管局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案系统,确认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情形。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202549日,道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

 

典型意义:甘孜州市场监管系统始终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教育纠正、事后规范提升,以保证食品安全为前提,优化监管方式,兼顾执法力度和温度,加力推广服务型执法理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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